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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2009—2011年建筑节能规划
发布时间:2009-09-24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筑资源节约型、环节能工作,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中建筑节能任务,推进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划。

   2 0 0 92 0 1 1年期间,全市实现建筑节能35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建住宅建筑实现节能25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6万吨标准煤;开展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的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完成5%至10%的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实现节能3万吨标准煤;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万吨标准煤。

 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在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全覆盖;加快既有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在建筑中广泛应用以太阳能、地热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绿色照明。

   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的监管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的标准,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规范建筑节能项目审批。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规范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的管理。项目审批部门把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应投资。协同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从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外墙材料等方面提出建筑节能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环节关,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推行现场热工性能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内容。

   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严肃查处。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二、加强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要按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组织市级机关各部门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试点示范工作。推行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建筑用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开展现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对现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要针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及暖通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计划地进行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辖市、区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在进行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时,都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

  三、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

  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全市城镇区域内新建12及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

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

行统一设计、安装。积极推广地(水、空气)源热泵系统,有条件的

应优先考虑使用热泵系统进行采暖、空调和供热水。农村要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工程,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加快城市照明节能灯具及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城市照明质量,降低照明电耗。

   四、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体系

   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投入。每年在政府财政预算中争取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2011年底前,申报3项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完善落实建筑节能经济扶持政策。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

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

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60%或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定期发布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市推广认定的新技术。加强产学研联合,培育一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的产业化基地。以各类示范工程为载体,加快新材料、新技术的集成应用,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促进形成各类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程。积极组织国家绿色建筑和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申报工作,争取每年获得1项绿色建筑综合奖和单项奖。

   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 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迫切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协调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强化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协调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粘土墙体材料的管理,墙改基金要重点扶持符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加大节能、利废、环保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力度。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不审批以耕地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窑场用地。协调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协调科技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攻关的支持力度。协调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有关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的扶持政策。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制定本地区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个人的年度考核体系。结合每年建筑节能检查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将建筑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订建筑节能宣传方案,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共同监督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参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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