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须知 事项名称 l     公有住房出售核准 办事依据 l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l     《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 l     《关于调整镇江市区2003年度房改政策的意见》(镇政发【2003】260号) l     许可范围 l     镇江市行政区域 服务对象 l     镇江市市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 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 申报条件 ①   镇江市市区范围内住建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除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的住房、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 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购房条件的承租人或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用以自住的公有住房。 申报材料 ①   出售公有住房立项审批表(原件) ②   产权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售房单位运营情况(工商年检);(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④   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   购房人配偶双方身份证、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未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⑥   单位权证为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领证,需提供购房人于1998年12月1日前入住该房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   相关购房审批表、安全鉴定表等。(原件) 办事流程 ①   售房单位通过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 http://www.zjfdc.net)下载《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等相关表格,并按表格要求填写; ②   售房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所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③   售房单位携上述申报材料到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冠城路8号)申请核准; ④   符合核准条件的,住建局窗口予以受理; ⑤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窗口服务电话:0511-88983031       窗口监督电话:0511-88968067  |